发布时间:2026-10-09 17:36:33 阅读量:9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某(湖南籍,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案由广东粤维律师事务所**尹文勇刑事辩护团队**承办,尹文勇律师为主办律师,团队成员协同办理。
案情:网店销售预装歌曲 U 盘被查处
判决书显示,2022 年起,谭某某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关联公司在淘宝平台 "淘工厂" 开设网店,销售音乐 U 盘、办公键盘、手机数据线等数码周边产品。
2025 年 3 月至 7 月间,谭某某在未取得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执着》等歌曲复制至 U 盘中对外销售。
2025 年 7 月 4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该公司经营地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音乐 U 盘 572 个、U 盘芯片 170 个、制作母元器 1 台、电脑主机 3 台、物流快递单 177 张。经鉴定,涉案 U 盘中共检出侵权音乐作品 22 万余首。
团队介入:跨区办案,分工协同
2025 年 7 月 12 日,谭某某在未被立案、未被口头传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2025 年 8 月 15 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家属委托广东粤维律师事务所后,尹文勇刑事团队第一时间启动协同办案机制:
- 主办律师尹文勇负责整体辩护思路制定、与办案机关及法院沟通、出庭辩护;
- 团队成员刘玥律师参与案件阅卷、证据梳理与文书起草,重点整理公司网店运营数据、刷单记录、空盘 U 盘销售页面、3C 配件经营页面等材料,为辩护意见提供事实支撑。
案发后,谭某某一方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向其中一名权利人的授权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130 万元(含代付律师费 15 万元),取得书面刑事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谭某某主动预缴罚金 8 万元。
辩护:围绕自首、赔偿、经营数额提出意见
公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团队在尹文勇律师统筹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 谭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归案后供述稳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已向一名权利人一次性赔偿 130 万元并取得谅解,另一名权利人因公司经营受查处影响、资金困难,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但始终保持赔偿意愿;
- 公司同时销售空盘 U 盘及手机散热器、桌面风扇、快充等 3C 配件,且网店存在刷单订单、无真实交易,相关销售额不应全额计入侵权非法经营数额。
判决:采纳缓刑意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定罪依据系现场查获的侵权复制品数量,而非非法经营数额,故关于空盘及刷单不应从销售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与定罪量刑结论无关,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初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谭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宣告缓刑。
2026 年 9 月 29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罚金已缴纳)。
关于粤维刑事辩护团队
本案是粤维刑事团队跨区域办理的一起深圳案件。团队以尹文勇律师为核心,形成 主办律师 + 协同律师 + 本地驻点的服务架构:
- 尹文勇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2010224739):刑事辩护主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业务覆盖东莞、深圳两地,擅长侵犯著作权、诈骗、敲诈勒索、贷款诈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常见及重大刑事犯罪。
- 刘玥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2011241094):团队协同律师,负责阅卷、证据梳理、文书起草与庭审辅助,擅长把复杂案件事实、电子数据、网店流水等整理成清晰的辩护材料。
- 鄢潇雅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2111354056):长驻中山地区,对接中山及周边当事人的刑事辩护与民商事案件,简单案件当地快速响应,复杂案件与东莞、深圳团队联动研讨。
团队坚持每案集体研讨、主办律师出庭、协同律师跟进,业务覆盖东莞(塘厦、樟木头、凤岗、清溪、黄江等临深片区)、深圳、中山三地,为当事人提供本地化、专业化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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